肥东县浮槎山棋盘石书院资产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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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肥东县浮槎山棋盘石书院资产委托运营管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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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ADDCJ0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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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东部新城文旅传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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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资产委托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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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6年5月19日9:00始至2026年6月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5月19日9:00始至2026年6月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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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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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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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浮槎山棋盘石书院资产 |
第1-2层 |
钢混 |
约2258.51 |
5 |
5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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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层 |
约1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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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位置:肥东县包公镇棋盘石社区原盘石小学。具体位置范围需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清楚。 2、标的权属情况:本次运营资产共两栋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房产面积为项目图纸建筑面积,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运营资产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1)水:已开通,费用自行承担; (2)电:已开通,费用自行承担; (3)燃气:无(现有设备支持乙醇、液化气); (4)空置/未清空情况:已清空。 4、成交人注意事项如下: (1)成交人须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商业门面标牌,设计方案须报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需增加空调室外机,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2)如因运营需要,成交人可以进行局部招商,成交人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和成交人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不得发生二手以上(含)出租或转包转租行为。成交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必须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真实、完整的报委托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成交人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成交人自行协调解决。委托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交易公告和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委托方检查的,或成交人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转让方备案的,均视为成交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成交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成交人须配合运营资产所在地乡镇、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成交人负责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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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运营用途要求 |
1.用途为商业(餐饮、住宿); 2.成交后,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3.成交人运营上述资产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环保或市场监督手续的,由成交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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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运营费用为成交人的最高报价,每3个月支付一次,运营费每两年递增3%,即第一年、第二年运营费用为成交价,第三年、第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五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10日,免运营费装修期包含在运营期内。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前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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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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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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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运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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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资产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资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资产。 4.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成交人须负责运营资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及委托方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资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公开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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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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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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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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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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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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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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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运营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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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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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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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2号肥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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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按公告要求确定成交人后,合同签订并在完成合同公开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交易保证金,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转入委托方指定账户,由委托方依法处理。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4.在《成交确认书》发放后,超过40日未完成合同公开的,则将本项目交易保证金转入委托方账户。 5.成交人逾期未支付相关价款,委托方可以重新交易。重新交易时,原成交人不得参加,且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原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委托方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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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2号肥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联系电话:0551-67758762。(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若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1-67711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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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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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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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交易公告的意向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交易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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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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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5375255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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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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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张龙宇,联系电话:0551-67758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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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0512-58188516,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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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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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建筑物外观及内部(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委托方(甲方):
运营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与公告一致) 间 数 (与公告一致)
建筑面积 (与公告一致)m² 用 途 (与公告一致)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所称的“运营费用”是指甲方将下述资产委托给乙方运营而获取的报酬,也即乙方运营该资产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运营价款。
第二条:运营期限
资产运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免运营装修期: 天。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与公告一致)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用、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第一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运营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运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运营费用,计: 个月成交运营费用(¥ 元),运营费用每 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运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运营资产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资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期限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营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资产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运营资产收回
1、运营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运营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资产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资产运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资产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资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资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资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资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资产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资产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资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资产拆迁范围的。
2、因资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资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资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资产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资产。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用达 2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壹拾万元 (¥ 100000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资产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资产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9、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资产,每延迟一天应按成交价格的每天运营费用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相应顺延运营期限。
2、甲方未及时对资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 (¥ 元)。
4、如因该资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资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六个月运营费用之和 (¥ 元)。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成交价格的每天运营费用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资产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资产移交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成交价格的每天运营费用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资产后,该处运营资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且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依法公开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留存 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附件: 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