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工作,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报告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反馈。
2025年12月25日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报告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5〕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评标报告审查行为,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评标报告审查是指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公示中标候选人前,对评标报告组织审查。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应按照本工作指引组织开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评标报告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内部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及审查人员职责,并对整个审查活动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标报告、投标人投标文件等其他审查所需资料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线下提交招标人审查。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立即开展审查,审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分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本工作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自收到重新评审报告之日起计算时间。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线下确认已完成评标报告审查工作,未经确认的不得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八条 招标人在审查评标报告时发现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的,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评标、评标报告审查以及重新评审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